宋艳与王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7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23号

原告宋艳,女,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会,男,35岁,系绿园区百丝特洗衣绿地店经营者,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艳诉被告王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马玉莲

代理审判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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