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23号
原告宋艳,女,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会,男,35岁,系绿园区百丝特洗衣绿地店经营者,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艳诉被告王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马玉莲
代理审判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