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才、崔凤琴与韩凤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28号

原告韩才,男,192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孙淑杰,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自愿者。

原告崔凤琴,女,1933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卢锐,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法律援助自愿者。

被告韩凤仙,男,1952年8月16日生,汉族, 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才、崔凤琴与被告韩凤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才、崔凤琴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才、崔凤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韩才、崔凤琴负担。

审判员  边廷辉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谷彦臣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