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28号
原告韩才,男,192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孙淑杰,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自愿者。
原告崔凤琴,女,1933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卢锐,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法律援助自愿者。
被告韩凤仙,男,1952年8月16日生,汉族, 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才、崔凤琴与被告韩凤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才、崔凤琴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才、崔凤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韩才、崔凤琴负担。
审判员 边廷辉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