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绿民二初字第629号
原告李尚凝,女,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丽洁,女,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国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凝与被告李丽洁、吉林省国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尚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12.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立春
代理审判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