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尚凝与李丽洁、吉林省国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7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绿民二初字第629号

原告李尚凝,女,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丽洁,女,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国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凝与被告李丽洁、吉林省国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尚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12.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立春

代理审判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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