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232号
原告邵亚轩,女,1953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岳峙,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邵唯一,女,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亚轩诉被告岳峙、邵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亚轩撤回对被告岳峙、邵唯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邵亚轩承担。
代理审判员 郎萍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康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