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玉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7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022号

原告吉林省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中东首座小区。

法定代表人褚广武。

委托代理人王兴龙,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黄玉灵,女,1979年4月2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玉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玉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邵 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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