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951号
原告周默洋,男,199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长春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05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厦二楼216、217、218、219、220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默洋诉被告长春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默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0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周默洋负担。
审判员 杨立春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