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987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
被告苏日夫,男,1989年4月17日生,蒙古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苏日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苏日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 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