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7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589号

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4936号。

法定代表人刘骥野,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星,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沈洋,男,28岁,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邵 汀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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