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鼎泰通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7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401号

原告吉林省鼎泰通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天茂中央5/6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加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旸,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鼎泰通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鼎泰通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为36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东辉

代理审判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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