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盟与吉林省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6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501号

原告陈盟,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青荫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韬,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校长,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盟诉被告吉林省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陈盟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代理审判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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