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库与吉林省春军有机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6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468号

原告张宝库,男,196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春军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亚太广场B座2103室。

法定代表人赵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库诉被告吉林省春军有机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宝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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