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再字第1号
原审原告徐振平,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审被告王彦秀,女,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申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徐振平诉原审被告王彦秀、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各原审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徐振平撤回对原审被告王彦秀、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00元减半收取为282.00元由原审原告徐振平承担。
审判长 马春明
审判员 杨立春
审判员 谢薇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