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872号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4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94年4月7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孔俊琦
(2015)九民初字第3872号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4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94年4月7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孔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