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云峰与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6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281号

原告石云峰,男,汉族,1971年5月2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杜敏,女,汉族,1957年5月2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云峰诉被告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云峰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卢 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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