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6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215号

原告孟某某,女,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郑某,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保安沼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郎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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