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215号
原告孟某某,女,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郑某,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保安沼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郎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