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03号
原告端木雪松,男,1981年8月22日生,蒙古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刘耀伟,男,1981年10月1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孟繁宇,男,1986年6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陈文运,男,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谭秋,女,198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省晟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天下3幢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谭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端木雪松、原告刘耀伟诉被告孟繁宇、被告陈文运、被告谭秋、被告吉林省晟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提供的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各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端木雪松、原告刘耀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97.00元退回原告端木雪松、原告刘耀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 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