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亚芳与刘秀艳、王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6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796号

原告朱亚芳,女,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苇子沟镇双桥村4组。身份证号 220123196509131926

被告刘秀艳(曾用名刘雪艳),女,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苇子沟镇双桥村4组。身份证号 220181197301152849

王富有,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苇子沟镇双桥村4组。身份证号 220123197012291937

本院认为,原告朱亚芳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刘秀艳、王富有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亚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退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铃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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