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554号
原告朱延民,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林志强,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白华,女,1982年11月19日生,朝鲜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延民诉被告林志强、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林志强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林志强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延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春志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