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746号
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72年6月1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秦某,男,汉族,1972年7月2日生,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韦廷
代理审判员 郎萍
人民陪审员 于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康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