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52号
申请人刘长山,男,62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3社。
被申请人郭志辉,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南岗委2组。
申请人刘长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志辉驾驶的吉******号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郭志辉驾驶的吉******号轿车予以扣押;
二、对申请人刘长山抵押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存折一枚(存金10000.00元整)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晶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逯志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