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334号
原告长春市正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经理。
被告毛丽杰,女,1974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正扬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丽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正扬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丽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长春市正扬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