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丰与孙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5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616号

原告朱德丰,男,汉族,1954年10月21日生,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邱成强,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桂艳,女,汉族,1978年11月26日生,住九台市城子街镇石场村10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德丰与被告孙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丽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德丰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孔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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