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592号
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4936号。
法定代表人刘骥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星,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任瑞雪,女,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瑞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中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