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198号
原告曹春,女,汉族,1961年4月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刘松利,男,汉族,1960年7月9日生,住长春市一汽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诉被告刘松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韦廷
代理审判员 郎萍
人民陪审员 于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