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790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6年7月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倪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生,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韦廷
代理审判员 郎萍
人民陪审员 于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