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071号
原告王超,男,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于德荣,女,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张瑜,女,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于德荣、张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德荣、张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超撤回对被告于德荣、张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王超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