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833号
原告姜青春,男,1951年3月17日生,汉族,职工,现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姜清翠,女,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被告李向新,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青春诉被告李向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青春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李向新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青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青春承担。
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孔俊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