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546号
原告:云莉,女,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市轻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轻铁湖光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被告:姚殿贤,女,汉族,1950年3月1日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请求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惠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