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64号
原告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长春市伟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伟峰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 原告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收取110元,由原告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多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