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392号
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丁,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赵树杰,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九台市南山嘉元百货商店,现地址不详。
负责人陈玉兰。
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市南山嘉元百货商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的热用户,用热面积为215.58㎡,2013年-2014年共2年应缴纳热费14659.6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九台市南山嘉元百货商店立即给付2013年-2014年共2年热费14659.6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九台市南山嘉元百货商店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九台市南山嘉元百货商店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朴景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