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513号
原告何艳,现住农安县。
被告王勃,现住农安县。
被告王绍,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何艳与王勃、王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艳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王绍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艳对王绍的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2015)农民初字第4513号
原告何艳,现住农安县。
被告王勃,现住农安县。
被告王绍,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何艳与王勃、王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艳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王绍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艳对王绍的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