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马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69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临河街74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永超,公司员工。

被告:马骙,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惠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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