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916号
原告邹某某,女,199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周某某,男,199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原告自行负担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原告自行负担56.00元。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