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红与朱秀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23号

原告:王艳红,女,汉族,1988年9月9日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朱秀红,女,汉族,1975年6月20日生,现住水云天工地。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红诉被告朱秀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红负担。

审判员  刘惠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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