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076号
原告德惠市德越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玉刚,男,40岁,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德越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刚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惠市德越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惠市德越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00元,返还原告1227.50元,原告自行负担1227.5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