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嘉隆物流有限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99-1号

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汽贸城A-1-2。

法定代表人:郑国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莉莉,客户经理。

被告:吉林省嘉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宽城区兰家镇小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陈丹,总经理。

被告:陈丹,女,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李英,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嘉隆物流有限公司、陈丹、李英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林省嘉隆物流有限公司、陈丹、李英在银行的存款200万元,并由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以其200万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万元;

二、冻结被告吉林省嘉隆物流有限公司、陈丹、李英在银行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惠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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