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347号
原告陈和,男,1960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哈尔滨农垦芊艺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王俊刚,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被告哈尔滨农垦芊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俊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原告自行负担250.00元。邮寄送达费224.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