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570号
原告杨桂霞,女,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王希全,男,43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杨桂霞诉王希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与王希全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桂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连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馨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