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仇志仁、仇志湖、王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365-1号

原告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周家村隽家屯。

法定代表人隽洪兴,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磊,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志仁,男,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侯学梅,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志湖,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王贺,男,1984年6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仇志仁、仇志湖、王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原告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仇志湖、王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仇志湖、王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仇志湖、王贺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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