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臣与张庆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3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383号

原告刘世臣,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张庆毅,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刘世臣诉被告张庆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世臣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世臣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世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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