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383号
原告刘世臣,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张庆毅,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刘世臣诉被告张庆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世臣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世臣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世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