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414号
原告丛树发,男,1934年7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胡英,女,48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丛树发与被告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树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 震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