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709号
原告袁秀凤,女,1945年3月7日生,满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大路镇古马岭村第六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张井福,系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堂全,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袁秀凤诉集安市大路镇古马岭村第六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因证据不足需要另行起诉,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秀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连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崔馨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