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465号
原告王金忠,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
被告陈健,男,1993年2月1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金忠诉被告陈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金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金忠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