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638号
原告王冬雪,女,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吴承福,男,1960年10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大路镇古马岭村第六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张井福,系组长。
委托代理人梁丙才,男,1960年4月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王冬雪诉集安是大路镇古马岭村第六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因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冬雪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连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馨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