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999号
原告车全红。
被告刘福军。
被告崔福久。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全红诉被告刘福军、崔福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全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结案减半收取。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2999号
原告车全红。
被告刘福军。
被告崔福久。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全红诉被告刘福军、崔福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全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结案减半收取。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