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鸿良与闫树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545号

原告周鸿良,男,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闫树梧,男,46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周鸿良诉被告闫树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鸿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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