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545号
原告周鸿良,男,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闫树梧,男,46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周鸿良诉被告闫树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鸿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