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327号
原告李传发。
被告周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发与被告周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发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传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2327号
原告李传发。
被告周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发与被告周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发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传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