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发与周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327号

原告李传发。

被告周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发与被告周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发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传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