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565号
原告王爽,女,1974年8月30日,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经济开发区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王爽诉被告集安市经济开发区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被告主体不对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爽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爽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