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60号
原告白大海。
被告姚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大海与被告姚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大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大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5)东民初字第1260号
原告白大海。
被告姚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大海与被告姚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大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大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