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27号
原告葛某某。
被告尹春生。
本院在审理葛春艳诉尹春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春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春艳负担。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1327号
原告葛某某。
被告尹春生。
本院在审理葛春艳诉尹春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春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春艳负担。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爱华